6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亳州中院二审的王某洲等7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入选。
基本案情
年4月至11月,王某洲非法购买穿山甲甲片7.95吨,价值万余元,后通过物流、货运等方式运回亳州,卖给卢某涛、孙某民、许某唤等人,张某按照王某洲的安排负责接收物流、支付货款和送货。未及售出的穿山甲甲片,李某青、王某民按照王某洲的安排,储存于各自家中。
典型意义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洲等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洲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万元;判令王某洲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万余元,其他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并登报道歉。
裁判结果
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保护森林、堤坝,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盗猎屡禁不止,穿山甲数量锐减,野外穿山甲种群更是极为少见,几乎成为濒临灭绝的物种。穿山甲鳞片虽具有一定的药用功效,但它并非必需、唯一、不可替代的中药材,在年版《中国药典》中,包括穿山甲在内的4个品种未被继续收载进“药材和饮片”。本案中,王某洲等人虽未直接施行猎杀行为,但其收购、销售、运输等行为推动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度,加快了物种灭绝速度,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受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传递了司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坚定决心,同时教育引导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摒弃购买、使用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原标题:《亳州中院一案例入选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