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绿会政研室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民终号判决书,即绿会作为原告针对四名被告因非法出售、食用穿山甲公益诉讼案的二审判决书。
在此之前,一审法院完全没有依据穿山甲生态价值进行计算,而是仅仅按照其经济价值进行核算,以一只穿山甲元为基础计算得出损害赔偿金额,对于因四名被告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法院仅判决其共同承担元赔偿,做出一审判决。在此案中,绿会提交了专家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本案进行了支持起诉。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没有在一审判决中参考专家意见,而且忽略不计穿山甲的生态价值,绿会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书中认为,案发时穿山甲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但综合考虑到其目前极度濒危的现状,故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标准计,按一只穿山甲元的标准确定资源破坏补偿费。故本案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赔偿金为元及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
海南穿山甲案的胜诉,是中国绿发会穿山甲系列案的首个突破。穿山甲作为环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以及保护物种资源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中国绿发会将继续推进遏制损害濒危物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文/时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