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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以案释法非法收购野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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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12/6 10: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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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吃穿山甲片和豪猪刺磨成的粉能够治疗癌症,我心想,趁嫂子活着的时候,有效无效都要努力一下”。

近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结了一件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李灿(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灿(化名)在畹町高速路口出城的方向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所驾驶的越野车内查获其购买的穿山甲甲片和豪猪刺。

爪哇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物种;同时,查获的豪猪刺为哺乳科啮齿目豪猪科豪猪棘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希望每一个公民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不猎捕、不食用、不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日常的个人爱好、药用养生上也要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原标题:《以案释法: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将获罪》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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