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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版权法恶搞动漫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4/5/5 11: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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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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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形象通常包括身体部分及服饰部分,两者都是动漫形象重要组成部分。若动漫形象服饰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独创性,符合美术作品所需具备的美感,则整套服饰可单独认定为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他人的动漫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使用了他人动漫作品中有独创性的服饰,可构成改编权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非基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目的,对他人作品以幽默、搞笑的方式进行解构而创作的作品,若新作品中使用了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可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C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原审被告:D公司。

原审被告:E公司。

原审被告:F公司。

原告(被上诉人)A公司诉称:A公司于年至年间出品了动画片《葫芦兄弟》(共13集),A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享有完整的著作权。B公司制作出品了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以下简称涉案动画片),其中第4、5、6集为《福禄篇》。C公司系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自年1月1日起取得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使用权,B公司、C公司授权D公司、F公司在其共同运营的搜狐视频(含客户端和网页端)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动画片。E公司在其开发的手机应用商店“卓易市场”提供搜狐视频应用软件的下载。A公司发现,《福禄篇》大量使用《葫芦兄弟》动画片元素,且通过低俗、恶搞、丑化的表达方式肆意歪曲、篡改《葫芦兄弟》动画片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严重侵犯了A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以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给A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声誉影响及经济损失。此外,《福禄篇》大量使用《葫芦兄弟》动画片元素,误导公众,攀附A公司作品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E公司、D公司、C公司、F公司对B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1.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10个动漫角色形象及《葫芦兄弟》动画片著作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B公司、C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万元,D公司、E公司、F公司对其中的5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3.B公司、C公司在《中国青年报》《新民晚报》及其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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