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年至年间,被告人邱某军在尼日利亚从事厨师工作。年3月26日,被告人邱某军与马某1(已判决)共谋,由邱某军联系他人托运9个装有穿山甲鳞片的行李箱从尼日利亚拉各斯出发,在多哈转乘QR航班,于次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马某1负责国内接货,指使藤某莲淑、许某龙(上述二人均已判决)携带上述9个装有穿山甲鳞片的行李箱选走无申报通道带出海关监管区,藤某莲淑、许某龙先后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
经上海市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和上海市司法中心鉴定,上述涉案穿山甲鳞片主要为巨穿山甲鳞片,其中有少量长尾树穿山甲鳞片,净重共计.4千克,价值人民币,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年4月6日,被告人邱某军与林某2(已判决)共谋,由林某2携带1个装有穿山甲鳞片的行李箱乘坐QR航班从尼日利亚拉各斯出发,在多哈转乘QR航班,于当日下午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林某2携带该行李箱选走无申报通道出关,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和上海市司法中心鉴定,林某2携带入境行李箱内的穿山甲鳞片为长尾树穿山甲鳞片,净重24.8千克,价值66,元。
同月8日,林某2与侦查人员共同前往另一国内接货人马某2住处将其抓获,马某2主动向侦查人员交出邱某军交由其销售的部分走私入境的穿山甲鳞片。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和上海市司法中心鉴定,马某2主动交出的穿山甲鳞片为长尾树穿山甲鳞片,净重8.千克,价值22,元。
综上,被告人邱某军参与走私穿山甲鳞片,净重共计.千克,价值共计,元,上述穿山甲鳞片现已被依法没收。
案发后,邱某军长期滞留境外。年9月25日,经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劝返,邱某军从广州入境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军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穿山甲鳞片,仍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多次与他人共谋非法携带入境,数额达,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邱某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于庭前缴纳了部分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军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穿山甲鳞片予以没收。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另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